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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信用卡章程

内蒙古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的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出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发卡银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有银联标识的国家和地区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内蒙古银行、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公务卡具有消费、取现和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务卡只面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发行个人主卡,按持卡人个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  
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银行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所属单位员工公务卡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必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合约;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申请人应对申请合约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质押。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包括持卡人公务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在申请合约上选择 “使用密码”或“密码加签名”,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交回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授予公务卡申请人的信用额度金卡1-5万元,普通卡1万元以下,金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约定的账户中扣款,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九条  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予持卡人信用额度的50%,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结清申请,发卡银行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卡片结清后持卡人应尽快办理溢缴款支取(或转出)。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5天。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转出交易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可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5%的滞纳金,最低人民币5元。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因交易或累计未还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最低5元,最高300元。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致电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登陆内蒙古银行http//www.boimc.com.cn网站或到发卡银行所属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银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因发卡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银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质押物、关联工资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发卡银行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银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二)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银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银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银行或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银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银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超限费等费用及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银行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银行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提供对帐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发卡银行在持卡人账户直接收取。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银行,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银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内蒙古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实施,持卡人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接受,无需另行通知。